企鹅媒体平台企鹅号推广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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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知春路49号希格玛大厦2层
联系人:段修建
联系电话:010-62671188转36637
联系邮箱:leoduan@tencent.com
鉴于:
1. 甲方为乙方企鹅媒体平台的平台用户,已经阅读并同意接受、遵守《企鹅媒体平台服务协议》(下称“主协议”,链接为:http://om.qq.com/assets/license.html)。
2. 甲方注册并/或运营自媒体(简称“企鹅号”),并保证企鹅号提供的内容及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3. 甲方有意在企鹅号中使用企鹅媒体平台广告展示服务,向用户展示推广内容。
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上述推广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正 文
1.0 定义
1.1.企鹅号:指由企鹅媒体平台引入的供应商(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企鹅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图表等)推送给订阅用户,乙方有权将企鹅号的信息内容在包括但不限于腾讯网、腾讯新闻、天天快报软件等腾讯业务平台上推送给公众。企鹅号由甲方自主注册、运营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须同时遵守《企鹅媒体平台服务协议》。
1.2.企鹅媒体平台广告展示服务:指经有效申请、注册后,乙方可按照广告展示服务规则将企鹅号内指定位置设置为广告投放位置,向用户展示腾讯推广内容并从中获得相应对价,简称“广告展示服务”。
1.3.推广内容:指由广告主提供的宣传、推广某项产品、服务、活动或者主体的广告内容。
1.4.广告主:指通过广告向用户宣传、推广商品、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广告代理商。
1.5.推广费用:指根据企鹅号为推广内容带来的消耗依照本协议约定计算出的甲方应得收入。
1.6.腾讯平台数据:指甲方及用户在企鹅媒体平台广告展示服务中产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用户提交的数据、操作行为形成的数据及各类交易数据等。腾讯平台数据属于乙方所有,依法属于甲方或者用户所有的除外。
1.7.用户:指根据企鹅号为推广内容带来的消耗依照本协议约定计算出的甲方应得收入。
2.0 广告展示服务的开通与使用
2.1.甲方自愿申请使用广告展示服务;乙方同意向甲方开通广告展示服务,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协议签订日以系统记录为准)起6个月。任一方可在本协议终止日前30日内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要求,否则本协议自动顺延6个月。
2.2.甲方应对推广内容进行完整的、不间断的展现,并保证不对推广内容进行任何修改或处理。因维护、升级等合理原因需要暂停投放推广内容的,甲方需要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企鹅媒体平台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中止。甲方需要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与乙方协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2.3.甲方应遵守《企鹅媒体平台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利用任何手段虚构推广内容的有效计费量等相关数据,甲方在合作过程中不得出现如下行为:
(1)刷机、业务作弊、点击作弊等行为;
(2)制造无效流量(如:自行访问、鼓励访问、程序访问等);
(3)制造无效点击(如:自行点击、鼓励点击、程序点击等);
(4)违反广告展示服务规则进行违规投放(如:改变形式、遮挡内容等);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推广内容投放到其他平台,或更改服务代码;
(6)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广告展示服务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运行,或者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方法等;
(7)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4.甲方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使用腾讯平台数据,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腾讯平台数据提供给他人,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5.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针对广告展示服务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并通过官方网站、系统通知等形式进行公布。相关规范一经公布即生效,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构成统一整体,甲方应当予以遵守。
2.6.乙方可能会以网页公告、系统站内信、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送达关于广告展示服务的各种规则、通知、提示等信息。甲方应保证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并及时查看相关内容。
3.0 推广费用与结算
3.1.乙方将结合企鹅号为推广内容带来的有效推广收入及税费等,向甲方支付推广费用。推广费用的结算周期及计费标准等均由乙方决定。
3.2.甲方需自行承担所获费用的应缴税款。如果甲方为法人,则需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甲方为自然人,则乙方将按照相关国家法规对甲方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如无特别说明,所有涉及到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4.0 知识产权
4.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已拥有或已存在的所有知识产权仍归原有方所有,不因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而使另一方对之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
4.2.任何一方(接收方)均应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接收方不为除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同时,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资料和信息。
4.3.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收方应向披露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且在披露方提出此项要求后10日内向披露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资料。
4.4.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无效。
5.0 法律责任
5.1.若乙方自行发现或根据相关部门的信息、权利人的投诉等发现甲方可能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的,乙方有权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自行独立判断,以认定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若乙方经过判断认为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随时单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更换、修改相关内容;
(2)对涉嫌违约的应用限制、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
(3)对甲方的全部企鹅号限制、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
(4)禁止甲方接入新的企鹅号;
(5)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企鹅号中止或终止结算推广费用,未结算推广费用将作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已结算的费用应退还乙方;
(6)配合主管机关或投诉人处理违约行为,包括提供甲方相关信息等;
(7)单方终止本协议,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5.2.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的后果由违约方自行承担,若给相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3.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双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方的数据,但是已经形成的数据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继续使用。
6.0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是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法律法规调整、政策要求、自然灾害、战争等。
6.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6.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0 附则
7.1.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2.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7.3.本协议经甲方在线点击“同意”后生效。
7.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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