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东莞积分入学政策,没有社保和居住证也能申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19〕31 号
关于 2019 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制入学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两个为
主”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2019 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在执行《东莞市异地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7〕35 号)和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
方案》(东府〔2017〕36 号)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适当修
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
法》(东府〔2017〕35 号)条款修改情况
—2—
(一)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调整为:
教育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
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随迁子女
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和
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受理部门进行
积分入学业务指导;负责积分制入学文化程度和在莞接受教育
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
学在莞居住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协助提供我市常住人口中
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
安秩序。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
理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在
莞参保年限、技工教育学历、国家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以
及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
阶段公办学校和通过学位补贴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教育
经费供给。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
—3—
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
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和科技获奖情
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随迁子女入学规模
和分布,落实到市、镇(街道、园区)城市建设规划中,以满
足随迁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应当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
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
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教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配合
争取由省指标解决,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不动产登记中心
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居住年限和居所情况等项目的审核并评
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献血和计划生育项目的审核
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科技获奖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
分。
团市委、市志愿者联合会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参加志愿服
务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积分制入学相应项目的
审核和评分。
(二)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条件”调整为:
—4—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母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
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本办法在本市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读。
(三)第七条“公办学校入学及民办学位补贴申请条件”
调整为: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
的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
镇(街道、园区)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入读申
请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义务
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方
案和学位补贴方案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
学积分方案》(东府〔2017〕36 号)条款修改情况
(一)第二条“积分入学适用对象”调整为: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
具有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户
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双方或
一方须为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
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
台湾户籍或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
—5—
于本方案,其入学办法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父母双方均是
东莞市户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纳入积分制入学
范围,由其父或母户籍地所在的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结合
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二)本方案中涉及部门单位名称的有关表述以及相关内
容,相应调整为我市机构改革后的名称和相关内容。
三、除以上调整外,2019 年积分制入学的申请方式、积分
方式、积分项目、积分材料、录取原则及其他条款等有关内容
不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发布时间: 2019-05-14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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